2月7日,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率先全省制订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创新提出六条举措,切实消除用地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履行出让合同产生违约责任的风险,切实减轻用地企业经济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是对土地已成交,按规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延期签订时间,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按疫情消除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疫情消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是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延期天数为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的天数再加10天。
三是对已交付的宗地,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期限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用地单位开复工情况决定。
四是对正在挂牌出让的地块,经县(市、区)局(分局)集体审议后,可终止或中止网上交易,待疫情消除后再按相关规定重新挂牌或继续挂牌。
五是在2020年1月23日(不含)之前发生违约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责任。
六是疫情消除之日是指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项目开发建设的日期为准。
竞得人、受让人、用地单位所在地区疫情消除日期晚于宗地所在地的,以竞得人、受让人、用地单位所在地区疫情消除的日期为准。
来源:市局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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